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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车辆、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进行抄告曝光的通知

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-09-21浏览

     为迎接“首届国际山地旅游大会”在兴义顺利召开,全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城市道路交通环境,树立兴义良好的对外形象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
    一、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必须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不得驾驶车辆在建城区道路乱停乱放、不按标线行驶、逆向行驶,不得鸣放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。
 
    二、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车辆不得在建成区内乱停乱放、不按标线行驶、逆向行驶,不得鸣放喇叭。
 
    三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、交通事故勘察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、火警、救护、抢险、救灾、处置突发事件时,不受本通知限制。
 
    四、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车辆、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成区道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,该罚款的罚款,该记分的记分,该扣证的扣证,该拘留的一律拘留,并抄告市文明办、纪委监察部门。
 
    五、加大交通违法曝光力度,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车辆交通违法,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该类交通违法行为截图抄告市文明办,在新闻媒体上曝光。
 
    六、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车辆、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,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责任人外,并与年终个人考核挂钩。
 
    七、公交车、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通知,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,需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。运管部门同时给予相应的管理公司挂黄牌,并由新闻单位进行曝光。
 
    八、市直各工作部门、乡镇(街道)和客运、货运、公交、出租“四大”公司,既要管好公用车辆,又要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力度,驾驶车辆(摩托车出行时需戴安全头盔、不超员、一律靠右行驶)行驶城区道路不乱停乱放、不乱窜乱行、不乱鸣喇叭,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
 
    九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 
    中共兴义市委办公室

   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   2015年9月 11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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