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(消防队片区、客车站片区、教育局片区武装部新增部分)房屋及土地调查结果进行公示的公告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590号)等规定要求,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建局、国土局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、测绘机构对房屋权属、建筑面积、房屋装修、土地面积等调查确权登记,现将调查确权结果予以公示。当事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,请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及房产证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,于2017年3月10日前到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棚改办接待室(原血站一楼)提交调查结果复核申请书。房屋确权部门将对产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,最终以复核的结果为准.
一、公示内容
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(消防队片区、客车站片区、教育局片区武装部新增部分)调查确权结果公示表。
二、公示时间2017年3月1日—2017年3月7日。
三、申请复核截止时间
2017年3月10日。
四、相关要求
1、被征收户未能提供产权证等相关证件的,入户调查时由被征收户自行提供产权人姓名,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,将视为房屋产权人;
2、产权人对面积有异议的,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;超期申请复核、重复申请复核的,且复核结果仍未改变,复核费用按相关测绘收费标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;
3、产权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,需要提交书面申请。
五、复核地点及联系电话
1、复核地点: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棚改办接待室(原血站一楼);
2、联系人及电话:办公室(0859-7233626)。
特此公告
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
2017年3月1日